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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护鞋的质量三包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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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一条 特种防护鞋(含安全鞋、防护鞋、职业鞋)的“三包”有效期:50元(含50元)以下的鞋类“三包”有效期限为30天;51-100元(含100元)元的鞋类“三包”有效期限为60天;100元以上的鞋类“三包”有效期限为90天。“三包”有效期自交货日(包括有效凭证)之日起计算。“三包”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“三包”凭证,经营者予以退货、更换、修理。

    第二条 经营者销售特种防护鞋时,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(或信誉卡)、生产许可证、销售凭证制度。

    第三条 特种防护鞋有下列情况及质量问题的,经营者在三包期内承担退货、更换、修理的“三包”责任。

    (一)工艺质量与防护性能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,交货日起计,7天内包退。

    (二)自交货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脱胶(有侧帮缝线的除外)、断(裂)底、断(裂)面、泛硝、表皮脱落、塌芯、钉头突出、网面破裂等等质量问题,包修;

    (三)出现上述(二)的情况,经营者无法修理的,包换。

    第四条 三包”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,鞋类产地在省内的,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;产地在省外的,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,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,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价格2%的标准补偿消费者(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),否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。 “三包”有效期内,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。

    第五条 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鉴定的,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提出请求检测方先行垫付,最终由责任方承担。

    第六条 特种防护鞋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环境使用,因使用环境不当、保养不当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,均不属于质量三包范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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